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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知青于立波起诉天盈九州凤凰网一审胜诉

2019-07-21 22:08:02

 老知青于立波于2010年5月17日将中国第一家网络侵权典型——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凤凰网起诉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原告于立波的一部“学术论文作品”、一部“纪实文学作品”、一部“理论学术讲话作品”等三部作品,在未经原告(作者)于立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上传至凤凰网知青频道三个栏目中并在三部作品旁打出上千个商品广告。老知青于立波为维护自己的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利益权等合法权益,将天盈九州凤凰网告上法庭。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法院67法庭正式开庭审理。原告于立波与代理律师赵星奇(辽宁省律师协会副会长、辽宁铭星律师事务所主任、国家一级律师)、原告的法律顾问(北京律师)李宝江一同出席。被告代表原凤凰网知青频道主编刘延清、天盈九州凤凰网法务部人员刘佳一同出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在67法庭正式开庭审理。

  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67法庭开庭审理中,参加现场审理旁听的有中华法制报记者、新京报记者、中国文艺报记者,中国检察报记者也第一时间打来电话问询。还有北京知青网、共和国知青网、吉林知青网等全国相关知青网站的主要领导与知青代表也一同参加了开庭审理的旁听。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过正式开庭审理,于2010年9月27日正式做出(2010)海民初字第16161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依据现有的证据可以确认于立波享有涉案三篇文章之著作权。天盈九州公司对于使用涉案三篇文章之著作权表示认可。对于涉案文章的字数亦表示认可。天盈九州公司作为凤凰网的经营者,应对凤凰网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天盈九州公司作为专业的网站经营者,未尽到注意义务,在未经于立波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于立波的弘文、难文,且未向于立波支付稿酬,凤凰网此举显然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告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于立波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费用共计人民币6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00元(原告予交),由被告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300元,由原告于立波负担人民币2300元”。

  老知青于立波起诉天盈九州凤凰网一审胜诉,说明了于立波不是为了金钱,也不是为了个人的利益。他做为中国第一家由省级政府部门正式批准注册登记成立的省级知青社团组织的第一任会长,在尽一种责任。他的目的是为广大知青维权打出一个启迪思路,打出一个维权方法,打出一个诉求模式。通过于立波起诉天盈九州凤凰网一审胜诉,充分证明他的观点和目的是正确的,他为我们知青争了一口气,他是我们的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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